求助_不签合同而引发的赔偿_管理职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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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明WM  [个人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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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布于2008-09-08 15:53

新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需支付双倍工资. 
假如某员工2004年进入某公司,知道2008年2月1日,公司依然未与之签定劳动合同,那么企业许赔偿的范围是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2月1日的1个月,还是自2004年入职至2008年2月1日的这个期间都要赔偿?也即2008年1月1日前,对未签劳动合同的情况是否有处罚规定?


        


三生石  [个人空间]
QQ名  M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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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发布于2008-09-08 16:32

 
专家解答: 
 
广州barber: 
新劳动合同法是从08年1月1日开始的,里面的所有规定也是从08年1月1日开始算的啊 
 
 
珂朵: 
法律 一般都不会追溯生效日期以前的事。 
 
 
广州barber: 
08年以前,会追溯的,但是,按以前的规定处理


        




 三生石上旧精魂 赏月吟风莫要论 惭愧情人远相访 此身虽异性长存 

summersu  [个人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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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发布于2008-09-08 17:16

   《劳动合同法》仅适用于2008年1月1日以后开始履行的劳动合同或建立的劳动关系,对之前已经履行的劳动合同或事实劳动关系,只能按08年以前的劳动法或部门规章、相关政策来执行。 
    也就是说,08年1月1日至08年2月1日的要按照新的劳动法规定,而08年1月1日之前的就要看老的劳动法是怎么规定的。 
      如果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则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劳动合同法》第82条)


        于 2008-09-08 17:16 被 summersu 修改


xmrichard  [个人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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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发布于2008-09-12 14:50

呵呵,都是专家啊 
确实是这样,法律一般都不会追溯生效日期以前的事






得意时淡然,失意时坦然,艰辛曲折必然,历经沧桑悟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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