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论_对新税制的理解_管理职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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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冕之王  [个人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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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sik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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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布于2008-10-24 12:40

 经济学家熊彼特说:所有变化都会在财政上有所反映。公平的财政体制无疑更有利于企业真正的市场化竞争。 
 
    新法实施的核心在于将内外资企业的所得税率统一为25%。权威资料显示,全世界159个实行企业所得税的国家( 地区) 平均税率为28.6%,中国周边18个国家( 地区) 的平均税率为26.7%。我国25%的新税率在国际上属于适中偏低的水平,保持了税制的竞争力。 
 
外企“超国民待遇”的终结 
 
    新法一大亮点在于费用的扣除上,外资企业不再享受“超国民待遇”,而与内资企业按照统一的扣除办法和标准来执行。工资支出上,改变了过去对内资企业实行的计税工资制,改为凡是符合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都可以按企业和单位实际发放的工资在税前据实扣除;公益性捐赠方面,企业向民政、教科文卫、环保、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的捐赠,在年度利润总额10%以内的部分,都准予扣除;研发费用方面,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发费用,在计算应纳税额时可按实际发生额的150%加计扣除;广告费方面, 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15%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比例的部分可结转到以后年度扣除;至于业务招待费,新法规定,税前扣除比例为发生额60%,同时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公益、高科技成优惠重点 
 
    新法建立了产业导向明确、优惠重点突出的所得税优惠体系,取代过去的全面税收优惠,实行以产业发展为主、区域发展为辅的特定优惠,优惠方式也转向以间接优惠为主、直接优惠为辅。 
 
    规定免税收入。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免税收入包括: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规定减免税项目。包括: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降低税率。新法对两类企业给予了降低税率的优惠政策,一是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二是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减计收入。新法规定:企业综合利用资源,以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鼓励创业投资。新法规定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倡导环境保护。新法规定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其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支持技术创新。除了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外,新法还对技术革新设定了优惠条款: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和企业不断创新技术, 通过技术转让的方式创造收益,不断地提高企业的效率和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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