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 英 红 [摘 要]本文试图突破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各学科相互隔离、研究现实问题知识结构单一的普遍局限性,综合运用农业经济学、城市经济学、发展经济学、制度经济学、财政学、政治学、法学、宪法学、行政学、社会学、经济史学等多种学科,着眼古今,放眼世界,从更宽广的视野上和更宏观的层次上深入探析农民负担问题,指出当前对农民负担问题认识的误区,分析了农民负担的主要人为因素,提出了关键性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农民负担 人为因素 宪法权利 中国是一个历史悠久的农业大国,更是一个农民人口占绝大多数的农民大国,农民问题始终是中国革命、建设和改革的根本问题。当前,农民问题的焦点是农民负担问题,农民负担问题的实质是国家与农民的权力划分问题,也就是农民宪法权利的保障问题。中国几千年来的农民起义和朝代更替,都是国家权力与农民权利恶性互动的结果。切实减轻农民负担,从根本上解决农民负担问题,关乎农民的切身利益和积极性,关乎社会的公平正义原则,关乎国家的长治久安,关乎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全局,关乎社会主义新社会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 新中国成立以来,一直存在着农民负担问题,只是农民负担成为全社会关注的一个热点问题,则是从上个世纪80年代开始的。本文认为,农民负担是农民向国家、集体和社会无偿支付和承担的一切费用、劳务和压力的总和。农民负担问题不仅仅是一个重大的经济问题,也是一个重大的社会问题和政治问题。农民负担从其范围大小来说,可分为广义负担和狭义负担,广义负担是指农民所承担的所有税收、工农业产品价格剪刀差、提留统筹及各种集资摊派等,狭义负担是指农民所承担的除税收以外的所有负担;从其合法性来说,可分为法定负担和非法定负担,法定负担是指农民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承担的税收、村提留乡统筹、劳务(义务工、积累工)及其他社会性负担,非法定负担是指农民承担的由一些单位和部门非法出台而又违反农民意愿的乱收集、乱集资、乱摊派、乱罚款负担;从其透明度来说,可分为显性负担和隐性负担,显性负担是指农民向国家、集体和社会有关方面直接支付的负担,如税收、提留统筹费等,隐性负担是指农民承担的由不合理的价格转嫁而来的负担,如工农业产品价格剪刀差等;农民负担从性质上来说,还可分为经济负担、精神负担、心理负担、安全负担等。 笔者在长期的基层工作和调研中发现,作为县乡镇基层政权,他们理解和关心的农民负担仅限于“五乱”(乱收费、乱集资、乱摊派、乱罚款、乱加码)上,至于剪刀差也好,农业税收也好,三提五统也好,教育集资也好,都是国家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征收项目,他们没有随意更改的权力,只有照收不误的义务,因而基层政权把“减负”工作仅仅局限在制止“五乱”上却也无可厚非(至于制止“五乱”的实际效果如何则又另当别论)。但作为国家宏观决策层在政策设计和制度安排上必须着眼于全局进行通盘考虑,学术理论界应该从更广阔的宏观层面进行考察分析,只有这样才能有助于农民问题的真正解决。笔者就是基于上述认识来探讨农民负担问题。 一、关于农民负担问题的几个认识误区 进入20世纪90年代后,农民负担问题在一片“减负”声中却愈演愈烈,涉农恶性案件频频发生,群体性事件彼伏此起,农民上访大军浩浩荡荡,党群干群关系严重恶化。综观十多年来的“减负”努力,呈现出“两头热中间冷”的现象,作为底层的农民群众,“减负”愿望十分强烈;作为高层的中央政权,“减负”态度十分坚决;而作为直接与农民打交道、直接加重农民负担的县乡村三级却“态度暖昧”,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依然“我行我素”,其结果就是农民负担“久减不轻”。多年来,学术理论界迟迟研究不出理想可行的科研成果,决策参谋部门迟迟设计不出科学完整的“减负”方案,最高决策层又迟迟出台不了切实有效的“减负”措施。而身处最底层的农民却一日又一日地忍受着沉重的负担,他们热切渴望尽快甩掉身上的沉重包袱。笔者深感全社会应该特别增强“减负”的紧迫感,农民负担问题不能再这样一年又一年地拖下去。农民负担问题迟迟得不到切实有效的解决,从一个侧面反映了我们的思想认识、理论、政策和制度设计大大落后于实践,应变能力和纠错机制十分缺乏。可以说,减轻农民负担称得上是一场真正的解放农民的“战争”,如何尽快打赢这场“战争”,无疑是对当代中国人政治理论智慧和制度创新勇气的最大考验。 长期以来人们对农民负担问题认识过于片面,不澄清这些片面认识,就不利于真正减轻农民负担。这些似是而非的片面认识主要有五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是法制不健全。这当然有道理,但一个国家要具备非常健全的法制恐不是短期内能够实现的,法制健全不健全也是一个相对的概念。事实上,这十多年来在减轻农民负担上,国家还是出台了不少法律法规,1985年颁布了《义务教育法》,1991年颁布了《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条例》,1993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1998年正式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委员会组织法》等等,应该说,农民负担还是“有法可依”的。农业税、农业特产税、三提五统、义务工、积累工、教育附加等税费都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有的人建议尽快制定《农民负担法》,笔者担心既使出台了这样的法律,也难以保证农民负担会公平合理。看来农民负担问题恐怕还不只仅仅是个出台和颁布几部法律就能解决的。 二种观点认为是治吏不严,干部作风不好。一些基层干部作风不好确是事实,治吏也应该从严。多年来针对干部队伍中存在的种种问题,党中央一贯强调“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并把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提高到“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的空前高度,这还不仅仅停留在口头上说说,而且是进行了有计划、有组织、有部署、有检查、有验收、有惩处的部署安排,20世纪90年代以来,在农村先后开展了“社教”、“评三户”、“基层党组织建整”、“三讲教育”、“三个代表学教活动”等,十五届六中全会又专门作出了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的决定,一些违法乱纪的领导干部也受到了严惩,“杀鸡儆猴”的事也做了,基层干部头上的“紧箍咒”可谓念个不停。放眼世界,像我国这样长期以来花费这么大的精力和声势严格教育和管理基层干部的做法也许在全世界找不到第二个。另外,干部作风好了就一定能减轻农民负担倒也未必,建国后很长一段时期内干部的作风有口皆碑,但五、六十年代农民的负担也很不轻,三年困难时期农民饿死的就有好几千万,十分惨痛。就是今日,一些作风好的基层干部似乎对减轻农民负担也无能为力,湖北省监利县棋盘乡原党委书记李昌平面对农民沉重的负担,食不甘味,寝不安席,2000年3月他便含泪上书国务院,呼吁减轻农民负担。这种深受农民欢迎的基层干部应该说作风够好了,可到头来却被迫辞职南下打工,留下了一串“说句真话不容易” [1]的叹息声,给人们以深刻的思考。有的主张基层干部要像当年那样与农民“三同”(同吃同住同劳动),这当然是好的优良传统,可现在的农民不一定都希望干部与他们“三同”,综观世界各国基层官员并没有搞什么“三同”却并不存在“农民负担”问题或“党群关系”问题。可见,笔者认为基层干部作风一定要切实转变,但农民负担问题恐怕还不只是个干部作风问题。 三种观点认为是农村改革滞后。这也有道理,但我国改革最早是从农村开始的,时至今日农村改革也没有停止。1980年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1983年撤销人民公社建立乡镇政府,1985年取消农产品统购统购改为合同定购,1987年试行村民自治,1994年分税制改革,1998年正式实行村民自治,2000年安徽全省和其他一些地区实行税费改革,而县乡镇机构每隔几年改革一次,从未中止过,2001年全面实施小城镇户籍制度改革等等,一些在城市还算“作梦”的改革却在农村率先实行了,比如村委会的民主直接选举,县乡两级人大代表直接选举,小城镇户籍制度改革等。可见,农村改革并没有停止,问题恐怕还在于怎样改革如何改革等。 四种观点认为是农民增收不快。这话本身没有错,但是,一方面,农民增收是一个永无止境的历史过程,而农业本身属于一种比较效益低的弱势产业,其增收的潜力是有限度的,农业在市场经济竞争中的不利地位也是显而易见的,西方发达国家都一致对农业实行特殊的扶持和保护政策,确保从事农业生产的人能获得平均利润。另一方面,农民增收是一种把“蛋糕做大”的行为,而加重农民负担是一种“切蛋糕”的行为,“做蛋糕”受到客观因素的制约,不可能使“蛋糕”无限大,“切蛋糕”受主观私欲的驱逐,而人的欲望是无止境的,一些人认为只要把“蛋糕做大”了就能把“蛋糕切好”的想法是天真的。追逐自身利益最大化的“食利阶层”在没有任何有效制约的情况下,任凭你把“蛋糕”做得多大,都会被“切割”完毕。笔者虽然认为要想方设法增加农民收入,但这与减轻农民负担几乎扯不上边,是两码事。 五种观点认为是农民素质差,不擅于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这虽然看到了农民素质低的一面,但没有看到农民运用法律武器十分困难的一面,更没有认识到农民素质差并不是应该承受层层盘剥的理由。首先,从整体上说,农民的文化法律素质偏低,具有悠久的历史原因,也是建国后二元社会结构对农民受教育权的不公正对待的结果。其次,农民具有强烈的学习法律法规的自觉性和当家作主的积极性,但农民的这一觉醒意识却不程度地遭到基层政府的压制,一些基层领导干部害怕农民掌握党和国家的“减负”政策和法律法规,有的基层干部并不把党和国家的政策法律法规告诉农民,甚至还要强行收缴农民自发购买的有关“减负”政策法律法规的书报。2000年8月发生在山西省一些地区和有关部门强行收缴农民购买的《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手册》一书的惊世事件[2]就典型地代表了一些地方、部门的干部对农民掌握法律武器的空前恐惧。有的地方还明确规定基层法院不得受理有关农民负担问题的案件。在催收农民税费时,一些地方常常习惯于组织公检法三家“联合作战”。农民根本不可能就过重的负担问题到法院进行正常的司法诉讼,倍受委屈的农民只有选择上访之路。 二、农民负担沉重的主要人为因素 当今世界,只有中国才有如此尖锐和严重的农民负担问题,这不能不引起人们从更深层次的角度上来进行理性思考。虽然农民负担的产生有极其复杂的多种原因,但笔者认为,一些客观存在的原因不是一下子就能解决得了的,它需要在不断的发展中逐步消解,但一些直接加重农民负担的人为的政策制度,就必须予以清醒地认识,从而果断地予以废除和改革。从根本上说,我国新时期的农民负担主要是人为的政策制度造成的。为此,本文着重从这个方面进行分析探讨。笔者认为新时期农民负担沉重主要有五个方面的人为因素: 人为因素之一:“挖农补工”战略。建国后,我国照搬苏联模式建设社会主义,实施工业化优先发展战略,尤其是重工业优先发展战略。为了确保工业化优先发展所需的原始积累资金,国家从1953年开始实行农产品统购统销政策,人为实行工农业产品不等价交换,隐蔽地获取工业化所需的原始积累资金,这种工农业产品价格剪刀差一直延续到现在。尽管1985年国家改农产品统购统销为合同定购,但剪刀差并没有消除。这种农产品不等价交换是农民的最大一项隐性负担,斯大林、毛泽东都承认国家对农民“挖得很苦”,农民对国家作出了“很大贡献”,这种“挖得很苦”、“很大贡献”,对农民来说就是人为的政策制度给他们带来的最大的不公平负担。据测算,1954-1978年,国家通过剪刀差从农民手中获取5100亿元的巨额资金;[3]1978-1991年,剪刀差累计已高达12329.5亿元,相当于同期农业生产总值的22%;1987-1991年,每年剪刀差绝对额高达1000-1900亿元,成倍高于改革前的数额。[4]进入20世纪90年代,剪刀差还呈不断扩大的趋势,每年剪刀差绝对额都在1000亿元以上。这说明本来很贫困的农民每年还要向城市和市民支付1000亿元以上的负担。这种工农产品不等价交换形成的剪刀差,给农民造成的负担时间之长、数额之大,在历史上都是绝无仅有的,但大多数农民并不清楚个中缘由,也没有切身的体验,这是因为这种农民负担的方式和方法具有很强的隐蔽性特征,在人民公社政社合一的体制下,政府不是与单个的农民进行交易,而是通过公社、大队、生产队发生交易行为,加上连续不断的政治运动和高压控制,故而未引起农民外向的强烈不满,但这种隐蔽性加重农民负担的做法却是以农业的长期落后和农民的长期贫困为代价的。 人为因素之二:城乡隔离政策。20世纪50年代以来,我国在苏联模式的影响下建立起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为确保这个体制的运转,国家人为地实施了一系列城乡分离、工农分离、市民农民分离的城乡隔离政策,形成了中国特有的二元社会结构。在户籍制度上,以农业和非农业户口把全体公民划分为标志鲜明的两个类别,农民不能进城定居生活和寻找职业。在教育制度上,城市中小学教育全部由国家投资,农村中小学教育则以摊派的方式由农民掏腰包解决,1985年国家财政还取消了对农村每个中学生31.5元、小学生22.5元的教育拨款,改由农民在集体提留中提取。义务教育由政府的主要责任转变为农民的主要义务。在就业制度上,国家只负担城市市民的就业和培训,农民则自谋生路,市民失业有救济,农民失业无人问,尤其突出的是,农民不仅不能到国有集体企业就业,更不能到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国家行政事业单位招干招工的首要条件就是你必须具备非农业户口,这就把农民排除在国家政权机关之外,农民完全丧失了公平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经济事务和社会事务的权利。在社会保障制度上,国家每年为城市居民提供成百上千亿元的各类社会保障(养老、医疗、救济、补助等),而农民的生老病死伤残就只能自己顾自己,不仅如此,农民还要为政府分担补助救济农村五保户和烈军属。对农民来说,不存在什么童工、退休的问题,从小就得干活,一直劳累到年老死去,大多数农民有了病无钱治疗,就靠“忍过去”。除此之外,在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上,在财政补贴上,在兵役制度上等各个方面都明显存在着城乡有别的“双重标准”。时至今日,歧视农民的二元社会结构仍然没有得到根本性的动摇和破除。这种人为的城乡隔离政策是建国以来中国农民的又一项最沉重的制度性负担,这种实行“双重标准”的城乡分治政策,是“农民真苦,农村真穷,农业真危险”[5]的制度根源。 人为因素之三:现行税费缺陷。现行税费制度是一种合法但不合理的制度。农民现行的法定税费负担主要包括农业税(含地方附加、农业特产税、屠宰税、耕地占用税、契税)、提留统筹费、义务工和积累工、教育集资以及国家规定的粮食、棉花等主要农产品的定购任务等项。且不说基层政府和部门打着合法税费之名违背法律法规任意重重加码、搭车收费、提高基数、重复变相征收等种种混乱行为,单就上述合法税费本身来说,却存在严重的不合理因素。首先,从农业税来看,现行农业税制主要沿袭1958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1988年新开征农业特产税,1994年改为农业特产农业税,简称农业特产税,1994年分税制改革后将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划分为地方税;20世纪80年代后期,农业税逐步由实物形式改为货币形式。传统的观点认为我国农业税率不高,但有的学者指出我国农业税远远高于发达国家增值税的基本税率,也高于发达国家农业所实际负担的税率。[6]不过,综观世界各国税制,基本上不单独设立面向农业和农民的税种,我国单独设立面向农业和农民的农业税的做法有损税收的统一、公平和中性原则。比照城市居民月收入800元以上才征收个人所得税,我国绝大部分农民根本没有达到纳税的起点标准。就法理来说,如果土地长期承担着农民的社会保障,国家没有面向农民的社会保障制度,那么政府也就没有直接向农民的农业收益收取税费的理由。[7]据统计,“九五”期间,农民年均缴纳农业税254亿元,农业特产税从1996年79.6亿元上升至1999年的88.9亿元,年均增长3.8%。[8]其次,从“三提五统”来看,20世纪80年代初,随着人民公社的解体和乡镇政府的建立,与人民公社体制相对应的“三提五统”制度却仍然保留下来,并沿袭至今。法规规定“三提五统”属于集体资金,应归集体使用,其实则为“二税”性质,成为乡镇财政的重要收入来源。“三提五统”实际上是对农民超经济强制,变相地平调了农民的财产,侵犯了农民的财产所有权。在“三提五统”的实际征收过程中,不少乡镇政府擅自提高农民人均纯收入基数,使法定的“不超过5%”的杠杠形同虚设。据统计,从1993年到1998年,全国“三提五统”费由380亿元增至729.7亿元,年均增长13.9%,人均由44.6元增至84元,年增13.8%。[9]再次,从农民“两工”和教育集资来看,农民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实质上是人民公社政社合一体制下对农民劳动的强制性无偿的计划调配和使用,已经与家庭承包责任制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相适应,现在农村剩余劳力庞大,在组织大规模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时,应引入市场机制,坚持自愿有偿的原则使用农民劳力,农民“两工”已经丧失其存在的合理性。不少乡镇政府借“两工”合法之名,行摊派之实。全国可统计的农民“两工”已从1994年的16.4个上升到1999年的18个,不少地方强行搞“以资代劳”,1999年全国农民承担“以资代劳”资金64亿元,人均6.9元,劳均13.6。[10]义务教育的主要责任在政府,可在农村农民却被迫“越俎代庖”代替政府掏钱办义务教育。《义务教育法》规定的教育集资就成为基层政府加重农民负担的合法借口。特别是配合教育“双基达标”而进行的教育集资活动,在很多地方不仅把它当作经常性的集资项目,而且数额特别巨大。湖南省湘潭县近几年为完成教育“双基”达标验收,共投入1.75亿元,基本上是向农民收取的,1995-1997年连续三年每年向农民集资5000万元,1998年又集资2600万元。[6]全国各地大都差不多。 人为因素之四:基层政权膨胀。农村基层政权恶性膨胀主要体现在机构膨胀、人员膨胀、权力膨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推行以后,为了克服人民公社政社不分的严重弊端,国家从1983年起撤销人民公社建立乡镇政府,到1985年全国“撤社建乡”完成,中国建立起了史无前例的庞大的乡镇基层政权管理体制,十多年来,其机构和人员像滚雪球似的越滚越大。过去人民公社时期,公社仅有八大员,成立乡镇政府后,却增至十几大员、几十大员,甚至上百大员,过去一个公社的全套人员不过二十几人,而现在一般都达七、八十人,多的则上百人。多轮县乡机构改革也都未走出精简--膨胀--再精简――再膨胀的怪圈,机构越精越大,人员越减越多。目前,全国共有4.8万个乡镇政府、80万个村委会和520万个村民小组,全国县及县级以下农民出钱养活的干部(不包括教师)高达1316.2万人,平均每68个农民供养一个县及县级以下干部。[12]另据统计,全国乡镇总供养人员为1285万人,除去已离退休的280万,在职的还有1005万人,其中党政机关人员140万人,平均每个乡镇31人,而每个乡镇实际供养人员已高达235人。[13] 人为因素之五:政绩至上理念。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一般要求,政府的主要职责是全力为民众提供公共物品,造福人民。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成为无所不管、无所不能的万能政府,在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政府的职能未能及时转变,相反,基层政府和各职能部门纷纷成为市场经济中的逐利主体。各级各部门的内部权力运作已蜕变成“政绩至上”的行政理念,而这种“政绩”又主要体现在一大堆上级下达的和各级加码的数字指标上,所以笔者称之为“数字型政绩至上”,这种“数字型政绩”就是把各级各部门的“政绩”简单浓缩成一大串“数字指标”,完成或超额完成“数字指标”,就表明“政绩突出”,这是各级干部升迁的主要依据,否则就是“无能”,升迁无望。在这种“数字型政绩至上主义”的行政理念驱使下,各级各部门为了炫耀自己的“政绩”和表现自己的“才华”,就必然全力以赴提前或超额完成“数字指标”任务,这就使得政府行政的最大目的已经不再是提供公共物品,而是不择手段地完成“数字指标”任务,为此,虚报瞒报数字者有之,贷款交税者有之,强行收税费置民于死地者有之,所谓“数字出官,官出数字”正是这种“数字型政绩至上主义”的必然结果。对基层干部来说,既然完成上级“数字指标”任务可博取“政绩”,而完成自己加码的“数字任务”又可获取私利,那么在没有外部有效约束的情况下,疯狂追逐自身利益最大化的权力,必然横冲直撞,置民于无法招架的地步。在这种泛滥的权力面前,农民不断付出眼泪、鲜血和生命的代价来“配合”完成“数字指标”任务。由于公、检、法部门在催交农民税费时常常是“一锅煮”,受到侵害的农民只能集体上访。在这样一种行政理念下,一切妨碍基层政府实现“数字政绩至上”行为的都会遭到无情地打击、摧残和限制,“官逼民死”和“农民逃亡”的现象怵目惊心。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涉农恶性案件的通报,1995年全国共查处13起恶性案件,被乡村干部逼死打死的农民12人;1996年涉农恶性案件上升到26起,乡村干部逼死打死的农民26人(其中还有一名11岁的小学生),[14]近几年来,涉农恶性案件还在不断发生。著名经济学家盛洪称这是农民“最沉重的负担”。 三、解决农民负担问题关键性对策建议 中国农民负担问题是一个十分复杂而艰巨的重大经济、政治和社会问题。如果不从更高的层次上、更宽广的视野上、更有力的改革上入手,农民负担问题就不可能得到真正的解决。笔者认为,切实解决农民负担的过程,就是真正实践“三个代表”的过程。要从根本上彻底解决农民负担问题,就必须走出一个怪圈、树立一种信念、实施五大改革。 走出一个怪圈。就是走出一个对农民命运擅作主张的历史性怪圈。在几千年的封建专制主义统治下,农民都是统治阶级任意摆布的动物和工具,农民没有任何约束统治阶级保护自己的权利,也根本没有参与制定游戏规则的权利,只有坚决执行、埋头苦干的义务。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消灭了人剥削人、人压迫人的旧制度,劳动人民在历史上第一次当家作了国家和社会的主人。但建国后囿于当时的国际国内形势,我国建立起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农民又受到了新的严重束缚,农民的主人翁地位得不到保障,无论是“挖农补工”经济发展战略,还是限制农民进城的户籍制度,抑或其他诸方面,农民都无权参与政策的制定,只有被动地执行和落实。目前被一些人乐观称为减轻农民负担治本之策的税费改革,其实也是沿用计划经济体制下排斥农民参与决策的旧模式,虽然在短期内税费改革或许能在一定程度上减轻农民负担,但税费改革并没有触动农民负担的总病根,其实际效果很难使人乐观。 树立一种信念。就是树立宪法神圣的信念。宪法是共和国之母,没有宪法就没有共和国。共和国之所以需要宪法,是因为宪法具有最基本的两重功能,一是保障公民的自由和权利,二是约束国家权力,而要有效约束国家权力,就必须对权力进行分解和制衡。在宪法之母的眼中,没有富贵和贫贱之分,也没有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国家干部、公务员等之别,只有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公民概念。历史和现实都已证明,抛弃宪法之母的“不孝”之子,必然惨遭权力的万般蹂躏。树立宪法神圣的信念,体现在农民负担问题上,就是要做到三条:一是农民与其他任何职业人员一样都是共和国公民,农民的自由权利必须得到切实的保障,一切政策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出台,都不得有歧视农民的规定,不能实行城乡有别的“双重标准”,而且对于像农民这样的弱势群体,法律还应给予保护。二是破除计划经济体制下代替农民作主和城乡、行业等分割的思维模式,抛弃城市中心主义。在制定政策法律法规时,不能把农民撇在一边,不能单由管制农民的强势集团和社会精英代替农民作主制定政策和法律法规。三是让农民平等地参与制定游戏规则。共和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农民应该平等地参与制定游戏规则,充分体现农民在社会主义新社会成为国家、社会和自己命运的主人。让农民参与制定的游戏规则,各方都必须共同执行,确保制度的有效性。制度经济学认为,要使制度具有有效性,其规则必须对所有有关的行为主体都有约束力,制度一旦实施,任何行为主体都无权事后单方面修改规则,对违规行为,必须有一套有效的“发现机制”和严厉的外部惩治手段,以加大违规行为的代价,否则,制度就是有“缺陷”的,其有效性是不足的,甚至是无效的。历史已经证明,只要给农民自由,农民就会创造出惊人的历史奇迹。 五大改革:(一)是调整工业倾斜政策,消除人为剪刀差。建国后我们选择优先发展工业化战略时,将工业化的发展分为三个阶段,并在不同的阶段采取相应的不同政策,在工业化初期阶段,实行挖农补工,农业支持工业发展;在工业化中期阶段,实行农工自补阶段,农业与工业平等发展;在工业化的后期,实行以工补农,工业反哺农业发展。学术理论界普遍认为,到20世纪80年代中期,我国工业化初期阶段即农业向工业化提供剩余的历史时期已经完成。按理说,国家应及时调整挖农补工政策,但是,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却仍然实行工业化初期阶段的挖农补工政策。连续近半个世纪的挖农补工,使农民以自身的贫困支撑起国家工业化的发展、城市的繁荣以及市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整整二、三代农民为此作出了巨大的牺牲。可现在身居城市的决策者和市民似乎遗忘了当年的“诺言”,这是很不应该的。建议国家审时度势,乘我国正式成为WTO成员国之际,及时调整挖农补工政策,取消人为制造的剪刀差,并适应WTO的需要,依照国际惯例和国外对农业实行普遍扶持和保护的做法,实行以“以工补农”,切实扶持和保护农业,维护农民的切身利益。 (二)是废除“一国两策”政策,破除二元社会结构。在一个国家内实行城乡隔离政策,这在全世界都是绝无仅有的,应该坚决废除。在户籍制度上,废除二元户籍制度,实行城乡一致的户口登记制度和居民身份证制度,尽快将户籍制度的改革从小城镇扩大到大中城市,撤除人为的城乡樊离,万众一心推倒“户籍墙”。[15]公民的居住和迁徙自由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基本的人权”,[16]应重新修改《宪法》,恢复公民的居住和迁徙自由权,废除1958年1月通过的限制农民进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制定和颁布确保公民居住和迁徙自由的新《户口登记法》。在教育制度上,真正实行和普及义务教育,明确规定义务教育的主要重任在各级政府,城乡中小学一律由国家统一投入,修改《义务教育法》,取消要农民出钱的教育集资,全体公民在受教育权上一律平等。在就业制度上,建立城乡统筹就业制度,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一律对包括农民在内的全体农民开放,农民与市民一样有到党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工作和就业的权利,有直接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经济事务和社会事业的权利。在社会保障上,国家应该着眼于全体公民,统筹兼顾、公平一致地建立社会保障制度,让包括农民在内的全体公民平等地享受国家提供的社会保障,既是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表现,又是《国际人权公约》的普通要求。我国政府1997年签署、全国人大常委会2000年2月批准的联合国《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2001年7月开始在我国生效,该国际公约规定“人人有权享受社会保障,包括社会保险。”[17]总之,国家在制定政策和法律法规时,应该历史性告别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双重标准”。政府不仅仅是城市市民的政府,也是农村农民的政府,在制定任何政策和法律法规时,政府不能老是把“屁股坐在城市和市民一边”。 (三)是改革传统税费制度,取消一切不合理收费。现行税费制度是在计划经济体制和思维模式下形成和制定的,极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与国际惯例不相适应,与世界各国统一公平的税负原则不相适应。应对我国传统税制进行根本性地改革,现在正在试点的税费改革,实质上是对传统税制进行细枝末节的修补,其效果难遂人愿。应该采取国际上通行的做法,在农业税制度改革上,取消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将其分别并入相应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消费税和资源税中,使农民作为纳税人取得与其他社会成员平等的纳税地位。进入20世纪80年代后我国农业税收占国家税收收入的比重在5%左右,总额不过二、三百亿元,农业特产税不到100亿元,两项加起来不过300亿元,而浙江一家远华走私大案的走私金额就达300多亿元。其次,取消乡统筹、村提留和农民“两工”。乡统筹实质上是人民公社旧体制的产物,属于集体资金,它不应该在税费改革中并入“正税”之内,而应完全取消。村提留属于村集体所有的资金,也不应并入“正税”之中,应该在村民自治的柜架下,由村民民主决策予以解决。农民的义务工、积累工是人民公社时期大搞集体生产和群众运动的产物,应该坚决取消。至于教育集资等一切收费、集资、摊派都应统统予以取消。再次确立“不经人大批准,政府不能证税”的最高原则。议会产生的原始动因就是人民限制国王胡乱征税而逐渐发展状大起来的,早在英国资产阶级革命时期,流行一句非常有名的口号是“不经议会批准,国王无权征税。”这既是对人民财产权利的保护,又是对国王滥用权力的制约。从理论上说,我国税收的征管必须经全国人大审议批准,否则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向人民群众征税。可我国的现实情况是,各级各部门不仅擅自制定每年税收增长目标以示“政绩”,而且纷纷出台各种收费项目中饱私囊,连乡镇政府和职能部门随意下个文件就可以向农民收取种种名目繁多的费用,这种空前紊乱的局面举世罕见,这不能不说我国人大应对此负有很大责任。严峻的现象向我们昭示,我国也应该确立这样的信念原则:“不经人大批准,政府不能征税”,更不能收费。至于各级各部门乱收费就更加不用说了。 (四)是撤销乡镇政权,实行乡镇自治,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我国在撤销人民公社的基础上建立起了历史上和世界上最庞大的乡镇基层政权,尽管中央政权每隔几年进行一次县乡镇机构改革,但其结果是越精减越庞大,庞大的乡镇机构和人员已成为加重农民负担的一个突出的直接原因。现行的县乡两级政权同时在农村一个行政区域内行使国家政权机构的职能,使乡镇管理领域内事实上存在两个政府,而且由于县乡两级政府的设置原理是“县政府建设取实,乡政府建设取虚”,乡政府实质上是有名无实。在实际运作中,乡镇政府缺乏建立一级完全政府的财力,并且在职能上已经沦落为要粮要钱要命的“三要”政府。根据我国历史上几千年来的乡村自治传统和国际上通行的地方自治做法,应该在行政体制安排上撤销乡镇政权组织,相应地实行乡镇自治,成立乡镇自治委员会,其成员由全乡镇民直接选举和罢免,这也是我国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由村一级扩大到乡镇一级的必然趋势。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迫切需要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组建农会和其他农民经济合作组织。本来组织农会与工会是我们党在革命时期动员民众、推翻剥削阶级统治的重要力量,但建国后工会保留下来,农会却消失了。世界农村发展的经验表明,一个健康发展的农会有利于改变农民相对低下的社会地位,也有利于社会稳定,成立农会的目的主要是保障农民最基本的政治经济权利,成立农会,可以使农民有组织地参与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制定,使农民平等地参与制定游戏规则。 (五)是正确定位政府职能,强化权力制约和监督。传统的政府是无所不包的万能政府,与民争利;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在我国加入WTO的情况下,应该重新界定政府的职能,建立公共政府。根据国际惯例,政府的职能主要定位于提供公共物品,为民谋利。在转变政府职能上,必须实行政企分开,政社分开,还权与企业,还权与社会,充分发育和发挥社会中介组织的积极作用。政府内部管理方式要实行根本性改革,废除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企业化的目标管理责任制,抛弃“数字型政绩至上主义”。废除干部任命制,实行民选罢免和公平的考试录用制。废除人为的财政目标增长制,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公共财政体系,改“量出制入”为“量入为出”,有多少税收多少税,而不是事先定下税收任务总目标,再去挖地三尺找税。加强基层政权的权力制衡和监督,司法权力地方化现象相当突出,后果十分严重,应改革司法制度,实行司法权力中央化,确保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地方不能搞公检法“联合作战”。在强化上级监督、同级监督和群众监督的同时,进一步强化新闻舆论的监督,在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新闻媒体要加大对基层政权和干部行为的监督力度,在全社会形成监督权力的强大氛围。 参考文献: [1]李昌平.说句真话不容易[J].百姓.2001(6) [2]一本奇书的奇遇[N].南方周末.2000年10月12日 [3]参见侯石安.国家与农民“取”与“予”的关系研究[J].农业经济问题.2000(6) [4]参见雷宁志.理论偏差--农民负担根源探析[J].农业经济问题.1994(1) [5]参见黄广明 李思德.乡党委书记含泪上书 国务院领导动情批复[N].南方周末.2000年8月24日 [6]参见冯海发.关于我国农业税制度改革的思考[J].中国农村经济.2001(5) [7]参见农业部农村经济研究中心.中国农村研究报告(1999)[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0年.第125-126页. [8][9][10]转引自国家计委宏观经济研究院课题组.农村税费问题研究[J].经济研究参考.2001(24). [11]参见张红宇等.要高度重视农民增收减负问题[J].中国农村经济.1998(9). [12]转引自朱忠贵.农业税制改革与农民负担[J].农业经济问题.1999(4). [13]转引自赵阳.农村税费改革:包干到户以来又一重大制度创新[J].中国农村经济.2001(6). [14]转引自梁骏等编著.村民自治--黄土地上的政治革命[M].北京:中国青年出版社.2000年.第18页. [15]参见张英红.二元户籍制:半个世纪的“城乡冷战”[J].城乡建设.2001(7). [16]参见张英红.自由迁徙:离我们还有多远.百姓.2001(12). [17]转引自寿蓓蓓.中国户籍制度悄悄改革[N].南方周末.2001年8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