仰融在美国华盛顿联邦法院以个人名义起诉辽宁省政府,此案在当地时间8月7日一经受理便在海内外引起了巨大反响。一些观察人士认为,事实上,仰融正在将这场私人产权纠纷案作为“人质”,向一个地方政府“挑战” 2003年8月8日凌晨5点(纽约东部时间8月7日下午),美国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联邦地区法院立案受理新中国历史上首例美国公民状告中国地方政府的诉讼案:华晨中国汽车控股有限公司(香港上市代码:1114;纽约上市代码:CBA,下简称“华晨汽车”)的前主席仰融在美国起诉辽宁省政府。 8月21日,美国法院正式发出民事案传票。该传票称:被告方需在送达后的60日内答辩,如被告未按时送达答辩,法庭将以缺席判决被告方败诉,并按原告方诉状要求的赔偿请求做出判决。 这是发生在中国第一家(1992年即上市)在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身上的产权纠纷,因此备受海内外企业界,尤其是有海外上市计划的民营企业家的关注。 现年46岁的仰融,毕业于西南财大,经济学博士学位,在《福布斯》2001年评出的中国大陆富豪中排名第三,个人财富70亿元。他持有香港居民身份(在12年前的同一天8月8日取得)和美国绿卡,其妻子Rhea Yeung是美国公民。仰融的律师对《财经时报》说,按美国加州法律,两人可拥有仰融资产的共有财产权,这为今次诉讼提供了可能。他称“这案件是经济案”。 在《财经时报》获得的起诉书中,所列诉讼理由为:没收和侵占的赔偿;违反国际法赔偿;不正当致富财物的归还;美国法律条款的强迫交还。 本报联系过辽宁省政府方面,但是至截稿前一直没有得到回复。去年至今,辽宁省政府方面人士在公开场合,并未对仰融一案发出正式声音。 一些观察人士认为,事实上,仰融正在将这场私人产权纠纷案作为“人质”,向一个地方政府“挑战”。 仰融的“账单” 上述不具姓名的仰融律师,是本周在北京的一家咖啡厅里接受《财经时报》三个小时的独家专访的。他对记者表示,取证过程艰难,更遑论他是在“没有一张纸”的情况下开始接手这桩产权官司的。多数证据都是前两次官司中从对方手中获得,攒到现时,证据多得用拉杆箱拖才行。 “这回美国的官司,与2002年9月在北京和2003年1月在百慕大的官司都不同,(当时标的只有20亿元人民币),这次则是包括了原华晨系下的国内外资产。因此官司标的上升为6.9亿美元(约57亿元人民币)。”他讲,“这还不是全部。不包括向法院请求的损坏赔偿和精神赔偿。这两项赔偿的数额在美国是相当高的。” 该律师说,6.9亿美元标的是这样产生的: 一部分是被辽宁省接收的原中国金融教育基金会所占华晨汽车39.45%股权,按2002年被转让时的市值,价值3亿美元;另一部分则是在辽宁省政府指示下,“新华晨”(即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为辽宁政府背景的公司)接收的原由仰融拥有的其他控股公司股权,没有付任何对价。 这部分股权按2002年被没收时的市值,总计价值约3.9亿美元,其中包括上海申华控股(600653)200124000股,价值约1亿美元;金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600609)51.25%股份,价值1亿美元;上海华晨股份价值5000万美元;华晨控股有限公司股份价值5000万美元;珠海华晨持有华晨汽车3亿股,价值9000万美元。 由于这些股份目前都已升值,若按当前华晨汽车的市值2.4港元/股计算,律师称,原来6.9亿美元的标的,当前的市值应该是8.3亿美元约69亿元人民币。 一年半之前,也就是仰融与辽宁省政府关系恶化前,华晨系下总资产已达到约10亿美元,其中,中国金融教育基金会持有华晨汽车股权39.45%(1446121500股)。自2002年下半年起,这部分股权的最终归属就成为仰融和辽宁省政府之间的交恶之源。 “起诉书”称,原告仰融,Rhea Yeung(仰妻)及华博财务(仰融持70%股权)因辽宁省不正当行为,财产被不当剥夺。其有关请求包括:辽宁省政府将华晨汽车和其他产权利益还给华博,或以此股份现值补偿原告;废止华晨汽车的交易,命令将此股份和其他产权交还华博,或以此股份现值补偿原告;依华博股份权益金额判决赔偿金,金额由审判证明,和从原告夺走的其他财产;废止华博在华晨股份的交易(指华博将39.45%的股权交给基金会),被告将此股份交还华博,或以此股份现值补偿原告;依原告被辽宁省转换的华晨股份及其他产权权益金额判决赔偿金,金额由审判证明;律师费及该案诉讼费;等等。 成为“被告” 按照该律师解释,在欧美,无论政府控制了多少企业,在所有的法律关系上都看不到他们的影子。 在2002年12月31日,新华晨在上报给美国证交会(SEC)的年度报告里描述:“新华晨,辽宁省的独资公司,目前拥有华晨汽车39.45%股权,是最近从中国金融教育发展基金会(下称‘基金会’)取得。因此,辽宁省政府有权作为最终受益拥有人,有权对华晨汽车一切事务投39.45%票,因此对华晨汽车的一般业务有相当影响。” 这些陈述表明,辽宁省政府在新华晨的行为是“商业行为”,而且在华晨汽车运营中占主导地位。 律师说:“如果被告还是新华晨,即便胜诉,资产的赔偿执行都是很大的问题。因为新华晨只有香港上市公司华晨汽车39.45%的股权,而且这个股权是在香港登记的,在美国并没有资产,即使仰融胜诉后,美国法院要在香港执行资产转移也非易事。 “同时,新华晨主要资产又在沈阳,这对进行资产清理也有问题。即使美国法院判决命令股票强行过户,都必须要经过香港证监会和香港法院认可。这时又会不可避免地受到来自中国中央政府的影响。” 律师称,辽宁省政府而非新华晨成为被告,情况就简单多了。按国际法,只要美国法院判决赔偿生效,辽宁省政府在美国和在欧共体所有的资产(美国与欧共体之间有相互执行司法判决的协定)只要是省政府直属的,无论是合资公司、海外投资,还是海外的直接存款,就可能被扣下。 北京-百慕大-美国 在仰融方面看来,讨回产权的官司从2002年9月由北京起诉开始,走到今天的美国诉讼,每一步都有计划。 2002年9月27日,华博财务向北京高院提出诉讼告中国金融教育基金会,要求确认其在基金会的投资权益,包括华晨股权。2002年12月2日,华博收到一份通知称,北京高院已将此案移交辽宁省公安厅调查。至此,北京的起诉结束。 “我当时就听说,在是否同意和坚持立案的问题上,当时在北京高院内部是有争议的。有人就曾坚持认为中国的法院应该受理,只要受理,事情总会找到一个解决的办法。但是没有打下去。”代理律师认为,如果这个官司在中国打,没有结案的情况下,就不可能在百慕大和美国再打,法官不会受理。 因为根据法律,事实如果发生在中国,中国的法院是最适合审理的。而且,在中国法院已经开始受理但还未做定论时,国外是不会先做结论的。 他透露,北京起诉结束后,仰融就开始考虑在海外打官司了。“从准备在百慕大打官司时起,我们就做了一个通盘的计划,已经开始考虑美国官司了。因为在百慕大,只能打一个公司对公司的诉讼,很多问题是拿不到桌面上来说的。其实,我们那时候也不认为百慕大是最理想的地方,因为英国人比较低调和保守”。 仰融“公关” 据说仰融一直都在做司法途径以外的努力。本周,将有一封有10多位美国参众议员签名的信将递交高层,仰的代理律师透露,这封信是在仰融的请求下,由曾经坚持给予中国最惠国待遇的加州议员DRAYER领头起草的,内容是请求中央政府出面调查,“否则外国投资者将会慎选中国的省份投资”云云。 《财经时报》了解到,2002年4月,仰融在出走美国之前,曾跟辽宁省政府谈过管理层收购(MBO)的计划,但是被拒绝。但此后不久的2002年年底,却给予了现华晨汽车主席吴小安等4人管理层股权认购。本报从可靠途径获知,仰融在2002年6月到美国之后,又给辽宁省写过两封信,信中要求妥善解决他的问题。 该消息源进一步透露说,2003年1月开始的百慕大官司期间,“遥控者”仰融也希望双方能将尺度收放自由,一旦双方认为可以妥善处理,官司马上就可以停下来。 在2003年4月,仰融又通过美国国会两位参议员JIM SLATTERY和JANSON和中国驻美大使馆向高层转达“请出面干预”的诉求。从资料看,JIM SLATTERY和JANSON都是过去10年的中美贸易谈判中坚持给予中国最惠国待遇的人士,目前二人均已退出国会,接受做仰融在美国起诉辽宁省政府案的律师。 在最终决定在美国打官司之前,仰融还做出一项努力--请郎咸平,香港的一个财经学者,给他打电话希望他以独立的“第三方身份”出面,再去斡旋。但是,郎先生在北京、辽宁等地转了一圈之后,告诉传媒说“没有人愿意搭理他”。 尽管华晨方面一再声称“尘埃落定”,而且苏强等人也托人转告仰融“不要再打了,百慕大不也打输了吗?”但是,仰融坚持他的做法。 会否应诉? 有法律专家对记者称,美国是英美法系国家,法院在决定是否立案时,强调先前案例的约束性,即是否有判例。在1992年,美国发生过一个美国公民状告另一个国家政府侵吞财产的个案,而今天,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联邦地区法院受理仰融案就是沿用这个判例。 根据国际法,一般在境外起诉某国政府的官司,主权国家都享有审判和执行方面的主权豁免权,即被告政府可以不到法院应诉。中国曾经有过几例在美国起诉的官司成功获得过主权豁免。但是,主要都是一些新中国成立前的赔偿案,当时,中国政府是以主权豁免的原则解决,并没有出庭。 在美国的主权豁免法上,重要的例外有二:其一,外国政府在美国境外实施的是商业性行为;其二,这个商业行为与美国有直接的利害和影响。如上述二者都存在,那么美国法院认为他们是有管辖权的,外国政府在这种情况下不享有法院管辖的豁免权。 仰融的律师们认为,他们手上的官司则符合这些条件:其一,从华晨汽车年报描述里获知:辽宁省政府在新华晨的行为是“商业行为,而且在华晨汽车运营中占主导地位”;其二,新华晨购买基金会持有的华晨汽车39.45%股份时,引发同一天法律要求的在美国股市全面收购华晨股份,并导致该股在纽约交易所停牌。而且华晨汽车在美的融资行为,使用了美国的资金资源、媒体资源、投资人资源、政府管理资源,这些都造成了“直接影响”。 通常,这类案件是在美国法院受理之后,通过外交渠道(该国驻美使馆)向被告方送达传票。消息人士透露,根据海牙送达法律文书公约,该传票还可能经司法途径,通过中国司法部所属司法援助中心送达。根据中国的法律,该中心在收到传票的5日内必须将传票送达最高院,最高院又将在5日内将之送达辽宁省高院,省高院在3日内送达地区中院,由中院再送达具体接收人。 由于记者在截稿前,仍无法联络到辽宁省政府有关人员,目前还不知道是否会应诉。 声明:本消息转载自合作媒体,其中细节未经本网证实,转载本消息之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并不意味着金融街网站赞同其中的观点、立场、描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