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行政责任追究制度 为及时查处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安全隐患和失职行为,严肃追究安全事故的行政管理责任,有效地防范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真正落实工厂安全管理责任制,保障企业职员、财产安全和生产经营工作的顺利进行,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厂属各单位各级管理人员,对以下安全事故的防范和发生,依照法律、法规及工厂管理制度规定,有失职、渎职行为或负有领导责任的,依照本制度予以考核并根据情节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职员因工伤亡事故; (二)火灾事故; (三)厂内交通事故; (四)设备(包括各类特种设备)安全事故; (五)产品质量、建筑工程安全事故; (六)爆炸物品、化学危险品安全事故; (七)各种安全隐患和违章行为; (八)其他安全事故。 第二条 安全事故的等级标准、因工伤亡职员身份的确定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三条 各单位必须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工厂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对单位内部实行严格的安全管理,各类安全隐患要及时检查整改;发生安全事故应立即报告,同时做好现场保护和妥善处理工作。 第四条 各单位行政领导在布置生产经营等工作的同时必须布置安全防范工作,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例会并形成纪要,严格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对较大项目的实施要全过程参与分析、布置、督促、检查安全工作。 第五条 严格安全检查制度。工厂安全主管部门及职能管理部门,要按时组织综合安全检查或专项检查,各单位要严于自查,发现安全隐患,明确责任,采取措施及时处理并予以通报。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责令立即排除,情况紧急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检查组应迅速决定并报厂部领导,责令停机、停产或停止作业进行排除。因停机、停产等造成损失的,根据损失大小比照安全事故处理。 第六条 凡在各类安全检查中查出的安全隐患,均对负有管理责任的单位领导予以考核,每查出一处扣除单位主要领导当月考核分10分,分管领导5分;厂部组织检查发现安全隐患,根据管理职责范围,同时扣除安全主管部门或者专业管理部门的主要领导当月考核分20分;查出重大安全隐患按重大事故处理。 第七条 发生安全事故,根据损失大小、伤亡情况,对负有责任的单位领导给予如下处理: (一)轻伤事故:发生一起职员轻伤事故,扣除责任单位主要领导当月考核分150分,分管领导、安全员各100分;一年内发生第二起轻伤事故,按此标准加倍考核;一年内发生第三起轻伤事故扣除单位主要领导当月考核分600分,分管领导、安全员各400分,并给予事故单位主要领导行政警告或通报批评; (二)重伤事故:发生一起职员重伤事故,扣除责任单位主要领导当月考核分500分,分管领导、安全员各300分,并给予责任单位主要领导行政警告或通报批评;同时扣除安全主管部门或者专业管理部门主要领导当月考核分200分,分管领导100分;一年内发生第二次职员重伤事故或一次事故两人以上受重伤的,按此标准加倍考核,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事故单位主要领导行政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三)死亡事故:发生死亡事故,责任单位主要领导当月发放基本生活费,扣除责任单位分管领导、安全员当月考核分各600分,并根据事故性质及伤亡情况,给予事故单位主要领导行政记大过或降职、撤职处分;同时扣除安全主管部门或者专业管理部门主要领导当月考核分500分,分管领导300分;发生重、特大死亡事故的,由事故调查委员会及上级安全主管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无人身伤亡的安全事故,根据事故类型,由各职能管理部门制定责任追究办法; 第八条 各单位必须切实发挥安全管理网络的作用,层层落实安全责任。内部要对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负有领导、管理责任和其他责任人员,比照本制度予以考核;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的,报厂部批准后交组宣处备案。对发生安全事故负有领导、管理责任的人员均与本人年度业绩考核挂钩,发生重伤以上事故的单位不得参加年终各项评比。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职员都有权力和义务对安全隐患及事故进行举报,安全主管部门或专业管理部门接举报后,必须在24 小时内对事故组织调查或通知相关单位立即对隐患进行整改。查处不及时,按安全事故或隐患考核标准予以考核。 第十条 安全事故发生后,必须严格按照《宁国水泥厂职工伤亡事故管理规定》和《事故管理标准》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