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 备 事 故 管 理 办 法 第一章 总则 一、结合海股政字(2005)39号文件有关精神,为进一步完善工厂设备事故管理制度,提高全员责任心,有效防止设备事故发生,减少事故造成经济损失,特制订本办法。 二、在设备采购、设备固定资产管理、备品配件采购及设备安装、使用等工作中所造成的事故,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设备事故和设备故障的界定 三、设备事故特指因人为责任心不强,违章操作、违章指挥、管理不到位而造成设备损坏,或未能提前发现设备的零部件失效,造成设备被迫停机;停机时间或直接经济损失超过规定限额。 四、设备故障是指设备的零部件已经失效而不能继续运行,相关人员能够提前掌握设备缺陷和不正常现象(有记录等凭证),采取措施按规定的操作程序主动做停机处理,并未造成设备缺陷进一步扩大;或设备运转过程中由于电气、自动控制系统的各种保护跳闸,或安全装置的正常动作造成生产中断,虽然排除故障所占用的停机时间超过限额,但设备本身并未损坏或损坏轻微。 第三章 设备事故分类和管理权限 五、设备事故按停机时间长短,损失大小,性质严重程度,分为一般设备事故、重大设备事故和特大设备事故三类。 六、 一般设备事故,指造成回转窑或水泥磨停机不超过24小时,或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包含恢复所耗的备件、材料、器具等费用)以下的设备事故。 七、重大设备事故,指造成回转窑或水泥磨停机24小时以上、72小时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设备事故。 八、特大设备事故,指造成回转窑或水泥磨停机72小时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设备事故。 九、特大设备事故由股份公司组织处理,重大设备事故由工厂组织处理,一般设备事故由设备使用部门负责组织处理。 十、机动处是工厂设备事故管理的主管部门,装备部是股份公司设备事故管理的主管部门;重大以上设备事故的原因由其及时组织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各部门设备事故发生后,机动处要及时指导各部门尽快恢复生产,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当某一设备事故在部门可能重复发生时,要及时通知相关部门作好防范工作;当发现部门对一般设备事故处理不当时,设备主管部门有权责令部门重新处理或由设备主管部门直接处理(报工厂分管领导核准)。 第四章 设备事故处理程序和方法 十一、设备事故发生后应在第一时间报告,一般设备事故报工厂设备主管部门,重大设备事故书面报工厂分管领导和设备主管部门,特大设备事故书面报工厂主要领导。 十二、在重大、特大设备事故报告时,对事故发生的时间、过程、初步损失情况,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及事故处理初步意见等要明确,机动处据此跟踪生产恢复进展情况。一般设备事故在事故处理结束时,填报设备事故管理报表(见附件)上报机动处,由机动处统一上报装备部。 十三、事故处理必须遵循“四不放过” 原则,即原因不清不放过,责任者未经处理不放过,相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制订和落实不放过。 十四、事故发生后,厂部要指定相关部门分管领导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对事故进行调查。负责调查的人员要对事故过程、原因进行了解,在调查和分析时要求事故当事人书面报告事故发生和处理经过,及时召开事故分析会,对事故的原因、责任和损失大小进行界定,研究和落实防范措施,对事故的责任人处理和经济赔偿提出初步意见。一般设备事故由设备使用部门报机动处研究决定,重大设备事故由机动处和工厂分管领导联合提出初步意见后报工厂办公会研究决定,特大设备事故由厂部研究提出初步意见后报股份公司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五章 责任追究与经济赔偿 十五、设备事故的责任者,需根据责任主次、大小、性质和危害程度,分别给予相应的处分。对玩忽职守、擅离工作岗位,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有关制度,设备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故意拖延报告者应从重从严处理。 十六、根据设备事故大小和事故中的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管理责任、领导责任的区分,按照《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分别对有关责任者给予通报批评、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解除劳动关系等处分。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转交司法机关处理。 十七、根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在给予上述行政处理的同时,根据事故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大小,相关责任人要赔偿必要的经济损失,其中属领导人员违规、违纪故意造成设备事故,按安海纪[2004]6号文《关于对领导人员实行监督的暂行办法》执行处理。 十八、事故责任人对设备事故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进行赔偿,赔偿的金额按以下公式计算:Y=AX+B 其中:Y为赔偿金额(万元),X为直接损失金额(万元),A为赔偿比例,B为调整量(万元) 直接损失 1万元以内 1-3万元 3-5万元 5-8万元 8-10万元 10-30万元 30万元以上 赔偿比例 40% 30% 25% 20% 15% 8% 另行处理 调整量 0 0.1 0.25 0.5 0.9 1.6 十九、上述赔偿额由事故责任人按责任大小共同承担,其中直接或主要责任者所赔偿的比例不高于60%,其他损失由工厂相关部门和工厂领导班子有关责任人承担,具体赔偿额由责任单位或上报厂部研究决定,所赔偿的费用由责任者本人交财务处,也可经本人同意从工资或从股权收益中扣除。 第六章 附则 二十、因工艺事故造成设备损失构成设备事故者,可比照本规定办法执行。 二十一、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设备事故管理补充规定》同时作废。 二十二、本规定解释权属机动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