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消防、交通安全管理行政 责任追究实施办法 为切实落实安全管理责任,有效地防范火灾、交通事故和重大治安灾害性事故的发生,确保企业人身财产安全,促进生产经营有序进行,根据《宁国水泥厂安全管理行政责任追究制度》(以下简称追究制度)和《宁国水泥厂安全保卫工作责任制》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管理方针,切实贯彻“谁主管、谁负责”的综合治理工作原则,加强安全管理,明确管理责任,落实防范措施,查处安全隐患,以切实保障安全。 第二条 各单位各级管理人员,对本单位发生的火灾、交通事故和重大治安问题,有失职渎职行为或负有领导责任的,依照本办法予以责任追究,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条 发生火灾、交通事故和治安刑事案件,必须在积极抢救,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同时,做好现场保护,并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条 火灾、交通事故和各类案件的等级标准的确定,依据国家规定执行。 第二章 责任追究 第五条 凡在各类安全检查中查出治安、消防和交通事故等安全隐患的,均对负有管理责任的单位领导予以考核。查出安全隐患的考核依照《追究制度》第六条处理。 第六条 涉及人身伤亡的安全事故,按照《追究制度》第七条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发生无人身伤亡的案件和事故,根据事故、案件的性质和损失大小,对负有责任的单位领导给予以下处理: (一)火灾、交通事故:发生火灾未造成损失或轻微交通事故的,扣除责任单位主要领导当月考核100分,分管领导50分;发生一般火灾或一般交通事故负同等责任以上的,扣除责任单位主要领导当月考核300分,分管领导200分;一年内发生二起火灾、交通事故的,按此标准加倍考核;发生重大火灾、交通事故或一年内发生三起火灾、交通事故的,单位主要领导当月发基本生活费,扣除分管领导当月考核600分,并给予单位主要领导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治安刑事案件:单位内部发生治安案件,扣除单位主要领导当月考核50分,分管领导20分;发生一般刑事案件,扣除单位主要领导当月考核150分,分管领导100分;一年内发生二起一般刑事案件或多次发生治安案件,按此标准加倍考核;发生重大刑事案件或一年内发生三起刑事案件的,单位主要领导当月发基本生活费,扣除分管领导当月考核600分,并给予单位的主要领导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八条 对专业主管部门的考核比照《追究制度》第七条规定执行。 第九条 发生事故或案件的单位,必须按规定据实报告,凡隐瞒不报,一经查实,依照工厂考核制度予以考核,情节严重的,给予责任单位的主要领导行政处分。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