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管理行政责任追究实施办法 为加强工厂产品质量管理,严肃查处生产过程及出厂产品质量事故,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工厂信誉,依据《宁国水泥厂安全管理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宁国水泥厂《质量事故分析报告制度》和《质量奖惩制度》以及《“海螺”牌熟料、水泥生产企业质量考核办法》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宁国水泥厂厂长是宁国水泥厂产品质量第一责任人,管理者代表经授权全权负责质量管理;质量处处长在厂长或管理者代表直接领导下,对工厂产品质量具体负责;各二级部门主要领导是本单位产品质量第一责任人。 第二条 产品质量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范围。 (一)造成严重后果的出厂水泥质量事故。 (二)出厂水泥质量事故。 (三)出厂熟料质量事故。 (四)出磨水泥质量事故和水泥包装质量事故造成损失的。 (五)其它工序质量事故。 第二章 责任追究 第三条 具体处理措施 (一)造成严重后果的出厂水泥质量事故 产生重大工程事故或人身伤害的,造成严重后果的出厂水泥质量事故,应依照有关法规严肃处理,并要追究领导和直接责任者责任。厂长,质量处、责任部门第一责任人将由公司或上级行业主管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 (二)出厂水泥质量事故 发生出厂水泥不合格为出厂水泥质量事故。若发生出厂水泥质量不合格属重大质量事故的,每产生一起,厂长、管理者代表将由公司或上级行业主管部门处理。质量处、责任单位主要领导当月发基本生活费,扣除两单位分管领导当月考核分600分,并建议党委、厂部给予两单位主要领导必要的行政处理,同时组织调查,对事故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三)出厂熟料质量事故 发生出厂熟料质量不符合行业标准时,应及时通知熟料使用单位,采取措施,避免水泥质量不合格。每出现一起,厂长、管理者代表将由公司处理,扣除质量处及责任单位领导当月考核分600分,两单位分管领导当月考核分400分。 每发生一起出厂熟料不符合海螺标准时,厂长、管理者代表将由公司处理,扣除质量处及责任单位主要领导当月考核分300分,两单位分管领导当月考核分200分。 (四)出磨水泥质量事故、水泥包装质量事故造成损失的 出磨水泥质量、水泥包装质量不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给工厂造成严重后果的,每产生一次,扣除责任单位领导当月考核分200分,分管领导150分。 (五)其它工序质量事故 其它工序质量事故依据《质量事故分析报告制度》及《质量奖惩制度》进行处理。对其中人为质量事故的,每发生一起,扣除责任单位领导15分,分管领导10分。后果严重者,加倍处理。 第四条 对不符合《“海螺”牌熟料、水泥生产企业质量考核办法》中有关规定的,依据该考核办法对生产单位产量进行核减,并依据该办法对相关人员进行处理。 第五条 任何单位职员有权利和义务对质量事故(含工序质量事故)进行举报,质量主管部门在接到举报后要及时核实,采取措施消除影响。对发生质量事故(含工序事故)隐瞒不报,一经发现扣责任单位领导50分,分管领导30分。 第三章 附 第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七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宁国水泥厂质量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