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_给天津劳动局局长的一封信_管理职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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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bourer123  [个人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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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布于2010-11-18 18:47

内容摘要:1、我到天津市河西劳动局提请与IN城市的劳动争议仲裁,遭到曲姐、崔科长、以及街道人员的重重阻碍,用了一个月时间才递交上申请,是官场惯例还是关节互通呢? 
          2、仲裁结果违背了劳动法的本意,仲裁员李倩的解释牵强附会、理解偏差,不知道是专业不精通,还是思想态度有问题? 
          3、监察科对IN城市违反劳动法行为的举报,尽管事实俱在,仍没有任何处罚,只是一句限期整改就草草了事,是要打击举报人与违法行为作斗争的精神吗? 
事情经过: 
    4月30日,我与天津森美公司(即‘IN城市’)解除了劳动关系,但对这个单位对我本人以及其他员工一贯以来的不及时缴纳保险、签署合同等的一系列违法行为感到深恶痛绝。于是,当天我就到河西劳动局曲姐处进行仲裁申请。曲姐当时就和森美公司通了电话,但答话多为‘哼哈’,从我这个角度并没有听到实质性的话题。曲姐让我5月6号回单位,先与领导进行协调解决,我问如果单位不与我协调怎么办,曲姐表示不会的,她打电话后单位已答应了。并且曲姐当时对我所询问的关于劳动法的解答很不专业,漏洞百出,比如:她认为工作一个月后单位应该给员工从下个月开始上保险,不用补前一个月的。 
    5月6日,我回到单位,问及关于劳动争议协调事宜,竟无人理睬,最后明确表示单位不愿协调。我真不知道曲姐是怎样和单位达成的一致意见,害得我白跑一趟。我只好又跑到河西劳动局,将情况反馈给曲姐,她却没有任何惊讶和歉意,板着脸说:那你就仲裁吧。 
    转天,我再次向曲姐咨询她给我的仲裁所需提供的物品清单上标明的存档证明、就失业证等东西,因为公司没有负责为我存档、没有上社会保险,也没有办理过就失业证,所以就无法提供,怎么办?曲姐很决绝地表示我应该告以前没有给我办就失业证的单位而不是现在的单位,反正如果我不能提供足够仲裁所需的材料,她就不接收我的仲裁申请。我问她,我告公司的违法行为是因为我们产生了劳动争议,只要我们之间存在过劳动关系,有劳动争议事实不就可以吗?难道民工就有冤无处申了吗?曲姐让我去问他们科长。5月7日,我找到仲裁科崔科长,向她说明情况。她表示不能提供就失业证怎么能证明失业状态呢?我就奇怪了,难道单位的辞退通知不能证明吗?崔科长执意让我提供失业证明和保险清单证明(因为我的原保险关系在开发区,而且打清单是有时间限制的,市内规定8号以后就要转到月底才可)。难道身为劳动仲裁科的科长不知道“区分举证原则”吗?隶属关系的劳动争议谁决定谁取证,我是不用提供保险证明的。这时旁边的李倩开始帮腔,说要听崔科长的,要我干嘛就干嘛,一定有道理,而且取证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天啊,这就是河西劳动局仲裁科干部的业务水平吗?真需要再培训了。可没想到的是,后来她竟然成了我与森美劳动仲裁案件的仲裁员。当时,为了能顺利申请,我只好不予权争,答应崔科长去居委会开张失业证明,崔科长也认可了。 
    从5月10日起,我就开始了与居委会和街道的就开失业证明问题而引发的漫长而激烈的走访与辩论。以前为了找工作,我曾在居委会开过两次失业证明,都很顺利,这次却遇到前所未有的刁难和逐个层级的胡搅蛮缠和不作为。基本一致的结论就是:劳动局规定这样的证明只能到档案所在地开具。而且,我在与街道李科长的接洽中,他提到据某些消息反映我开证明的目的不是为找工作而是打官司。这使我不得不怀疑是否劳动局中有人为了阻碍我提交仲裁申请而打通关节?在我来森美接任人事经理工作期间,曾与前任王经理一起到河西劳动局办理员工录用事宜,并看到王经理亲手交给曲姐一个报纸包裹的东西,曲姐也欣然接受了,不知道这样的赠送是代表个人还是单位。专业知识上的缺欠可以培训,错误可以修改,如果思想出了问题怎麽办呢? 
    经过了将近一个月精力的耗费和精神上的折磨,我终于忍无可忍,打算孤注一掷地不再向权势低头。5月27日,我再次找到河西劳动局崔科长,告诉她我开不到失业证明,但我要申请仲裁。崔科长让我去找周科长询问,周科长看到我提供的申请材料(这些材料和以前一样,并无增减)后,就欣然接受了。于是,折腾了一个月,我才递交成了我的劳动争议仲裁申诉书。这当中的小插曲就是我的申诉书当时审核时曲姐并没有提出异议,而过后才给我打电话让我又跑去两趟进行修改,是因为她工作的责任心太差吗? 
    2010年9月3日,历时3个多月的劳动仲裁终于有了结果。当我拿到裁决书后,结果十分让人失望,李倩的解释我觉得大大违背了制定劳动法的本来意思。首先,单位与我签的劳动合同,单位的签署时间已经超过了一个月,根据劳动法八十二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单位应给付劳动者双倍工资,但李倩却认为合同签订时间是代表合同内容的起止时间而不是签署时间,并且如果劳动者觉得超过时间就不应该签字,即签字就代表认可,单位就不违法。我想问她如果我不签字,我还能继续工作下去吗,而且不签字是不是又可归咎为我成心不签劳动合同呢? 
第二,单位的辞退通知是以“不胜任工作”为理由,既没有提前一个月通知也没有进行培训或转换岗位,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一条、四十条、八十七条规定,应支付劳动者赔偿金和一个月工资,不管是在试用期或转正后,李倩却认为,劳动者在试用期,单位可以以各种理由辞退劳动者,解释权在单位,均可以归属于“不符合录用条件”,辞退通知上写的“不胜任工作”就可以归属于“不符合录用条件”。如此说来,试用期的劳动者岂不就任人宰割了?签订长时间的试用期,到期就换人,岂不可以为企业节省很多的成本?劳动者的权益又谁来保护呢?他们的解释也太“霸王”意愿,强词夺理了吧。这先不说,再讲裁决书中,单单就申请人、被申请人陈述内容的描写也是大有玄妙。 
1、庭审上,单位代表人陈国雄律师只说我有多次迟到,我承认我有迟到现象,但并没有人让我对迟到次数进行确认,而在裁决书上却明确表明了数量,是夸大其词的。2、单位代表人并没有在庭上提到我删除电脑程序,因为这本来就是个误会,在交接时已证明所疑是假,但在裁决书上却有文字显示。3、在庭上,我表示陈国雄律师对我的攻击都是假话,并列举出证据,并且对他私自篡改合同的违法行为进行强烈的抨击,但裁决书上对假话的抗议并没有任何显示,还对单位篡改合同的行为运用的避重就轻的文字手法,然而却对单位对我的指责详尽描述,大加渲染。4、陈国雄律师在庭上所提到的申请人工资数额,支付5月份工资事宜均被证据驳斥为谎言,但在裁决书上并无任何说明。5、裁决书对庭上申请人提到单位违反劳动法是多年来的一贯作风只字未提。 
也就是说,仲裁裁决书对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庭上陈述内容的文字表示有明显地对单位的偏袒,以及最后仲裁裁决都违背并对立于新劳动法向劳动者这个弱势群体倾斜的初衷。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我曾在5月份向河西劳动局监察科举报了森美公司违反劳动法的种种行为。比如,设计部人员和收银部人员工作一个月以上,总经理仍不同意签订合同;3、4月份被辞退的保安员工作了10几年公司都没给签合同上保险;在职保安员工作年限均在一个月以上到2、3年不等,均属于公司的正式员工,不属于外单位委派,但均未签署合同、上保险;保洁员工作年限在2个月到20几年不等,不属于退休人员,也未签合同上保险;很多员工工作4个月公司才答应签合同上保险等等。小小公司,诸多问题,监察结果却是没有任何经济处罚,只是一句限期整改就草草了事。不知道监察部门这样轻描淡写的处理方法,是对举报人和违法行为作斗争精神的打击,还是对违法企业仅存的对执法人员那一点点畏惧感的释放。 
    希望领导同志对专业不精通,思想态度不端正,不为劳动者伸张正义,工作纪律不严肃的工作人员进行严肃查处,并对我申请劳动仲裁过程中受到的不公正待遇给个合理说法。 
 
 此       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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