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对于天津市河西劳动局的仲裁结果不服,我就将IN城市上诉到河西法院。开庭好简易,一个旁听人员都没有,只有审判员孟梁、书记员郭雯、被告代理人--世杰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国雄和我。一开始审判员就让我交出所有原始证据,然后又问双方是否愿意调解,当听到被告不愿调解时,孟梁瞪大惊讶的眼睛“你不愿意调解?”这让我意识到这个法官是懂劳动法的,他知道起诉的理由恰当,证据确凿,不容置疑。没想到接下来审判员却让我离开审判庭,到外边去等待传唤。可证据原件还在审判员手里,我离开现场,如果他们掉包怎么办?法院是护卫法律的地方,总不会犯法吧?真想拿回来,可又怕得罪法官,只好乖乖地在门外的长椅上坐等(提醒各位一定要注意,以后在你们打官司的时候,不要怕得罪法官而屈从于一些不合常理的事情,更不要让证据脱离你的视线)。20分钟后,我又回到审判庭,孟梁问我是否愿意回到原单位工作,我的回答当然是否定的。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继续履行或要求赔偿金。也就是说如果法官认为单位是违法解除,那么他对我的提问合情合理,如果不是,他的提问又意义何在呢?在整个庭审中每当我要对陈国雄的虚假陈词和不切实际的叙述进行驳斥、抨击时,都被法官强令制止了。并且他还对我起诉书中提到的劳动法法条极为感兴趣,多次发问是“劳动法”还是“劳动合同法”,我确认是劳动合同法。法官便厉声斥责我做人事经理的怎麽连这个都分不清呀。我只能说这是习惯叫法了,心里却在想我又不是学法律的,不会抠字眼,意思明白不就行了,人事经理当然熟悉和研究的就是劳动合同法,我有义务读懂劳动法吗?看来法官是要给我一下马威呀,有没有搞错,我是原告是劳动者是弱势群体。这样的情形已经让我感觉到了某种默契,好在在与天津河西劳动局仲裁的多次交涉中我已经习惯了他们关节互通的怪现象,还有什么样的不讲理什么样的刁难和孤立能刺激我呢?最可笑的就是陈国雄当庭爆料说辞退我是他给总经理出的主意,呵呵,从史以来,外来者到一个人生地不熟的地方,都有很多情况的不了解,所以会严守本分,有所收敛,他们需要当地人的正确引导。就连武器精良、灭绝人性的日本鬼子不也被地道战打的落花流水了吗?如果不是卖国求荣、丧尽天良的汉奸们的出卖和陷害,他们哪敢如此猖狂地屠杀共产党人和善良人民呢!陈律师不会是因为曾在我面前说了一句“签订三年合同最多可以订立3个月的试用期”的错话(正确的应该是最多六个月试用期),就起了“杀人灭口”之念吧?到最后,法官要被告提供单位保存的合同作为证据,熟不知陈国雄早在仲裁时就用最拙劣的方法私自篡改了合同,如此猖狂的违法行为他是不敢再公开示众的,当今社会竟然有对劳动法知识和法律知识如此欠缺的律师,连法官都没想到吧。只见陈很不见外地说:不出示了,你就看着判吧!哈哈,谁的地盘谁做主呀。 果不出所料,11月5日,拿到判决日期在10月22日的判决书时,看到的判决结果是,除了依据劳动法支持了双倍工资的诉求外(这已经推翻了劳动仲裁的错误论断),却对单位以“不能胜任工作”作为辞退理由解释为:在试用期内就是合法理由,如果过了试用期即可按劳动法处罚单位,他也认为劳动者在试用期,单位可以以各种理由辞退劳动者,解释权在单位。而在判决书上也把“不能胜任工作”等同于“不符合录用条件”。这样的判决,这样的解释也太强词夺理,歪曲法理了。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试用期中,除不符合录用条件;因病不能从事工作;不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种情形之外单位不得解除合同。这法官的劳动合同法是怎样学习的呀?即使在试用期间以不胜任工作为由,在未经过培训和调整岗位的情形下解除合同也是违法的。2006年新劳动合同法出台所为何事,其中一条就是限制企业为节省成本,使用廉价劳动力,而在试用期随意辞退劳动者,从而保证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试用期的劳动者为了这个单位的试用期而放弃了很多其他的机会,耗费了很多的时间和精力,所以也不能空穴来风的任人宰割! 还有更滑稽的事情就是在判决书中对于补缴社会保险费的诉讼请求,被认定不属人民法院受理范围,而孟法官说仲裁的结果一经上诉也全盘推翻,不算数了(原来的仲裁结果支持单位为劳动者补缴两个月的社会保险)。我可是将仲裁结果整体上诉的呀,咋还被分的七零八落的,有的受理有的不受理呢?以前的又都不算数了,那保险又谁能为劳动者主张呢?就两头都不沾,没着没落了?连劳动局的王局长都对保险费的的判决结果无法理解,不知如何应对。孟梁法官也太能千奇百怪出招了,这种整治劳动者的方法,高,实在是高!作为一个执法者如果没有正直的良知,没有诚实的品德,没有对法律的臣服,那社会将会怎样?他们又将走向何方?善有善报,恶有恶报,时候总会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