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回购是指上市公司利用盈余所得的积累资金(即自有资金)或债务融资以一定的价格购回公司本身已经发行在外的普通股,以达到减资或调整股本结构的目的。在国外成熟证券市场中,股份回购已经成为一种常见的资本运作方式和公司理财行为。在我国,证券市场还不完善,出于维持证券市场的秩序,维护广大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等多方面因素的考虑,《公司法》第149条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票,但为减少公司资本而注销股票或者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时除外”。但是随着股份回购法律规范的不断完善,股份回购的应用价值越来越大。那么,在我国股份回购能够起到成熟市场上相同的作用,增加企业的价值吗? 经典的财务理论从多方面对股份回购的动机进行了分析,提出了许多假说,例如有人认为股份回购有时可以替代现金股利,公司决策层可以根据公司现金流量状况,灵活选择回购时机,自主决定是否实际执行回购计划,于是提出了财务灵活性假说;有人认为公司通过回购股票可以减少权益资本,从而提高财务杠杆比率,于是提出了财务杠杆假说;有人从信息传递的角度分析,如果管理者认为股票价值被低估或者公司未来盈余优于市场预期,公司就可能通过回购股票来向市场或投资者发送信号,于是提出了价值低估信号假说;还有人从企业防止敌意收购的角度分析,认为当公司股价过低时,可以采用公开回购股票以减少发行在外的权益资本的方式来提升股价,从而提高收购成本,以达到防止被收购的目的,于是提出了并购防御假说。 我国进行股份回购的目的是为了大股东套现或调整、规范股权结构。根据有关资料显示,我国上市公司中资本结构中的长期负债的比率偏低,而股东权益的比率较高。因此,通过股份回购可以优化资本结构,债务融资的成本相对较低。而股权融资由于市场监管较严和股利政策的刚性,其成本相对较高,资产负债率较低的公司通过回购部分股票并适当增加债务,有利于充分地发挥财务杠杆的效应,降低公司总体融资成本,从而增强公司未来盈利预期,提高公司的股票价格。通过股份回购,也可以向市场传递积极的信号。2005年6月6日《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颁布以后,股价走势非常强劲。这就意味着上市公司回购股票就成为其确认股票底价,避免股价非理性下跌的“纠错机制”。从而避免市场出现上市公司投资价值被普遍低估现象的长期存在。从而起到增加企业价值的目的。最后,通过股份回购能够减少代理成本。当上市公司执行股份回购后,公司的负债比率明显上升,这将迫使债权人在债务合同中加入限制条款,从而起到监督管理层的作用,达到增加企业价值的功效。 由于股份回购的提议是由上市公司与大股东商议后提出的,可能涉及内幕交易,容易引起市场波动。所以要通过股份回购达到增加企业价值的目的,必须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配套的立法建设。《回购办法》要求将已回购的股票予以注销,从而减少公司的注册资本,这与西方发达资本市场上对已回购股份的处置相比,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股份回购的功能。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进一步确立、证券市场的日趋成熟及股份制的推广,原构建的市场框架及公司股权结构已显露出其低效率的一面。我国对股票回购的事由规定仅限于减资和公司合并两种情形已远不能适应实践的需要。如股市低靡、公司股票价格下跌时,能否采用股票回购来降低公司损失并维持公司形象等,这些有待于立法的更新来加以确定。 2.股票回购的资金来源。一般而言,股票回购的资金来源有两种,即自有资金和债务资金。从我国目前证券市场的情况看,股份回购的资金来源应当是自有资金。因此,上市公司要做好现金流的预警分析,预防回购后出现的现金流枯竭情形的发生。对于市场管理者而言,应当充分加强企业回购资金及公司财务状况的监管,会计、财务、律师等中介机构应在回购资金的合法性及回购后上市公司的可持续经营方面发挥重要的监督核查作用,从而避免企业短期行为的发生,最终影响企业价值的增加。 3.对债权人和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如果上市公司利用其本身资产用于股票回购,并将回购股票予以注销,将直接导致公司资本的减少,进而损害债权人的利益,甚至影响公司股东、公司及公众的利益。同时,由于中国特殊的股权背景,流通股被看作一种稀缺性资源,在回购时可能会出现因回购比例的局限性,使得不同股东在一定意义上受到不平等待遇,特别是为满足部分股东私利不合理提高回购价,从而直接影响其它股东及债权人利益。 另外,某些法人机构可能向上市公司恶意注入不良资产,然后利用回购套现,大股东或与经营管理层合谋,利用回购操纵股票价格,交替使市场价格失真,助长投机行为,危害公众利益。 因此,首先必须加强回购中的信息披露制度,加大回购的透明度,防范内幕交易及操纵股价行为的发生。其次要加强上市公司内部治理结构,公司董事会要严格按照股东大会的授权意图,适时合规回购。最后,充分利用和发挥社会中介机构监督和核查作用,防范上市公司在回购过程中的弄虚作假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