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会计信息监管理论角度谈我国信息管理_管理职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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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anglj  [个人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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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布于2007-04-22 23:05

  美国证监会(SEC)于上世纪30年代建立了对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的监管体系,对会计信息市场进行监管,世界各国随后也纷纷效仿美国的做法,建立相类似的财务报告体系。随着美国安然、世通事件,以及欧洲帕玛拉特事件等会计丑闻先后曝光,以及经济交易与市场的复杂性不断加深,这种美国监管模式在可预见的将来仍将继续下去,并得到巩固和加强。然而,关于会计信息的监管,经济学和会计学中有反对和支持的理论。对于这些理论的阐述将有利于我们认识会计信息监管的性质以及会计信息监管的后果。本文首先对这些理论进行阐述,然后对我国信息监管的现状进行总结和讨论。 
 
  反对会计信息监管的理论 
 
 
  提倡不对会计信息市场进行监管的学者认为,企业具有向业主及外部资本市场报告信息的动力,由于这种动力的存在,企业将进行所谓的“自愿报告”(VoluntaryReporting) 。“代理理论”(Agency Theory)和“信号理论”(Signalling Theory)分别刻画了企业对业主和对资本市场的“自愿报告”行为的原因,而“私人契约(PrivateContracting)理论”支持市场力量对信自、生产的作用。 
 
  1.代理理论 
 
  在代理理论中,企业中最重要的一种委托代理关系的双方分别是企业管理者和企业业主。业主雇用企业管理者按照“业主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对企业活动进行管理。然而,大量研究表明,企业管理者与业主的目标并不完全一致,甚至在双方各自按照“效用最大化”原则行事时,管理者行为将有悖于企业业主的利益目标。业主的最终目标是实现投资回报率或企业价值的最大化,而管理者则有在经济、心理等各方面的广泛需求。这导致了两者潜在的利益冲突。 
 
  由于这种潜在的目标不一致情况的出现,企业业主有动机通过设计与管理者的雇用合约对管理者行为进行监督,使潜在利益冲突最小化。然而,这种监督制度的运行需要花费代价,并且“代理理论”学者认为,这种制度运行成本至少部分由被监督对象-企业管理者承担。因此,企业管理者有动机将这种监督成本最小化。管理者降低监督制度运行成本的一项重要措施便是向业主提供定期财务报告。通过常规财务报告,业主得以获悉管理者经营情况,从而间接对其行为进行监督。这种传统惫义上的财务报告反映了管理者的“管事职责”(Stewardship)或“受托责任”(Accountability)。并且,为了增强管理者所报信息的可信度,进一步降低监督体制成本,审计师被引入这一委托代理关系,作为独立第三方对财务报告可信度进行审核(Francis和Wilson,1988)。 
 
  管理者向业主提供定期、可靠的财务报告,其动机是降低“监督”成本。管理者的报酬,一定程度上取决于其所报信息的质量,因为如果业主认为管理者所报信息具有可信度,那么监督成本将得到降低,降低的监督成本将部分作为收益归于管理者。因而,代理理论认为,即使是在非监管信息环境下,仍然会出现基于“自愿报告”的财务报告体系。 
 
  2.信号理论 
 
  信号理论试图解释企业在非监管情况下愿意向资本市场进行“自愿报告”的原因。信号理论学者认为,在资本市场上,各企业对稀缺的资源-风险资本-展开激烈竞争,自愿信息披露将有助于企业在资本争夺中取胜(Ross, 1979)。企业这种自愿报告的经济动机是信号理论的核心内容。由于企业内部人比外部人拥有更多关于企业收益与风险的信息,企业与企业外部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由于这种信息不对称导致的不确定性增加了投资风险,外部投资者将提高投资回报率要求,从而对企业股价形成打压。企业出于降低融资成本的考虑,将披露内部人所拥有的部分“私人信息”,降低投资者在信息上的不确定性,进而降低其投资回报率要求,使股价得到提升。 
 
  支持资本市场中信号理论的研究包括D ye(1990),Holthausen和Verrechia(1988),Leftwich, Watts和Zimmerman(1981), Verrechia(1990),以及Wong(1988)的研究。甚至有的实证研究认为, SEC设立的财务报告强制要求并未改进30年代之前美国存在的“自愿报告”体系。如,Stigler(1975)认为,SEC关于招股说明书的规定并未显著影响上市公司的质量; Benston(1973)比较了美国1934年证券交易法出台前自愿披称年报与出台后10-K年报。基本的结论是,SEC的报告要求已经在SEC出现以前就被自愿披露公司所遵循。 
 
  3.私人契约理论 
 
  这种理论认为,任何希望获得企业信息的个人,都能够通过“私人契约”的形式获得关于企业的信息。这些个人可以直接与企业业主,也可与某些中介机构(如证券分析师)缔结条约。由于信息成为一种商品被缔约双方有偿交易,信息与其它商品并无区别,因此市场力量将引导信息生产资源的最优分配。支持这种理论的学者认为,现实中投资者对投资时事通讯(Newsletter)的订阅,以及购买经纪公司的投资建议(Investment Advice),都属于通过私人契约获得企业信息的情况。 
 
  私人间缔约的可能性否定了基于强制财务报告制度的信息监管的必要性,因为市场的供需关系将自动决定最佳信息生产盈。SEC前委员Stephen Friedman曾表示,强制的信息披露体系可能并非企业向资本市场传递信息的最佳渠道,强迫投资者吸收其所不需要的信息也没有必要。 
 
  提倡会计信息监管的理论 
 
  提倡会计信息监管的学者们提出三种理论。其一,由于信息提供者的垄断力量和会计信息的“公共物通”特征可能导致自由市场机制的失灵;其二,监管有利于保护投资人免受会计欺诈和企业失败导致的损失;其三,自由市场不利于达成某些社会目标。 
 
  1.市场的失灵 
 
  持有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当企业成为自身信息的垄断提供者时,市场将出现失灵的情况。根据经济学理论,在自由市场中,垄断将导致过高的价格和过低的产量既然企业是信息垄断者,企业有动机降低信息产里(不进行充分信息披露),并以某种形式向信息需求者要求较高信息价格,提高其信息使用成本。就会计信息监管而言,强制的信息披露比信息需求者通过私人契约以垄断价格获得企业信息更具有成本效益,后者对于社会而言将造成资源浪费。强制披露的财务信息的制造成本很低,因为其中大部分信息只是企业内部会计信息系统的副产品,这降低了强制披露财务信息的边际生产成本。因而,强制披露相比私人合约能降低信息使用成本。 
 
  虽然这种学说符合经济学原理,但是无法通过实证研究对其进行检验。对于强制披露信息的成本,企业或者自己吸收,或者转嫁给消费者,因而业主或消费者中的一方将承担信息披露成本。监管成本最终由谁承担,至今尚无定论。 
 
  2.会计欺诈和企业失败的投资者保护 
 
  一些学者引用当前的市场状况说明会计监管的必要性。他们认为,即使在监管情况下,市场中仍然出现各种会计欺诈和企业失败,导致投资者损失。在许多会计丑闻中,会计报告未能事前为发现欺诈和失败提供信号,因此现行信息监管体系未能充分保护投资者利益。学者们以此为由,认为要加强会计信息监管。 
 
  西方经济学认为,市场经济的发展有赖于以信息报告体系为核心的市场基础设施的建设。高质量的财务信息报告系统对建立投资者信心至关重要,并且将社会财富引向高回报的投资机会,最优化资源分配,增进社会福扯。低质量的财务信息报告系统则具有相反效果。学者们质疑在无监管情况下,企业究竟能否自愿建立高质旦的信息披露体系。事实上,资本市场中企业对资本的激烈竟争甚至可能导致一些企业在短期内故意的错报行为。基于这些考虑,会计信息监管不仅必要,更是有利于保护公众利益免受企业在信息披露上机会主义行为的侵害。这事实上是对信号理论的一种反驳。 
 
  当然,偶尔的会计欺诈和企业失败并不能表明现行会计信息报告体系的失灵。会计信息监管-受到“成本-效益原则”的制约-并非旨在防范所有会计欺诈和企业失败,而且其对于投资于企业的固有风险会计信息监管无能为力。加强财务报告体系的建设最多只能降低会计欺诈和企业失败未被发现的概率,而并不能消除欺诈和失败的发生。 
3.社会目标 
 
  即使不发生会计信息市场的失灵,一些学者认为,一些社会目标的达成也需要对会计信息的监管。最典型的社会目标是SEC所追求的所谓“公允报告”(FairReporting)和对投资者保护。一般认为,“公允报告”的目标是所有潜在投资者能以公平方式获取相同信息。“公允报告”背后的理念是“信息对称”。SEC试图通过对于内幕交易的监管阻止内部人利用其信息优势便是这一理念的最好体现。 
 
  对我国会计信息监管的启示 
 
  国内近年来不断进行的市场基础设施建设也对内幕交易等不公平现象形成了有力打击。银广夏、郑百文、蓝田股份事件的相继发生,使得我们难以想象没有监管、没有制度建设的中国资本市场将是怎样的局面。我们坚信,高质量财务报告系统对于资本市场信息透明度、投资者信心的正面作用,会计信息的监管应当继续并加强。然而,我们对现行制度也应当不断进行评估和改进。 
 
  目前,我国对上市公司的会计信息监管已经初步形成了体系,结合前文理论分析以及我国会计信息监管制度建设现状,我们对信息监管体系建设提出如下建议: 
 
  第一,进一步完善信息监管体制。从现状看,虽然我国以会计准则为核心的信息监管框架已经初步构成,但相比欧美国家完善的制度而言仍有许多地方有待改进。首先,财政部、证监会、交易所等部门应当加强合作,在各自发布的规范之间建立一致的逻辑和清晰的层次,尽量消除多头监管、政出多门的弊端。其次,应当尽快完善我国的会计规范体系。一方面,应当建立类似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概念公告的财务会计概念框架,作为制定会计规范的概念依据。另一方面,应建立一套在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间通用的核心会计规范,并以“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尽快消除不同体制、不同行业(特殊行业除外)间会计核算准则的差异。 
 
  第二,加强公司治理和内部信息系统建设。我国国有企业的特殊性以及国家股股东缺位的现实,使得反映“受托经营责任”应当成为信息监管的主要目标之一。由于国家股股东无法有效行使对管理者的监督职能,根据代理理论,企业经营者提供高质里会计信息以降低代理成本的动力不足,因而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内部信息系统建设显得尤其重要。这应当充分反映在监管规范体系中,进一步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如实反映受托责任,增强监管效果。而目前我国尚没有完善的相关规范。 
 
  第三,考虑相关规范的制定和实施成本,改善制定程序。学者对于会计信息是否需要监管的讨论,其核心是监管的“成本-效益”权衡。因此,准则制定者在制定准则过程中,应当充分听取各方意见,权衡相关规范的实施成本以及可能导致的信息质且的提升。为达到这一目的,规范的制订应当遵循“起草-征求意见一一定稿-发布实施”的应循程序,避免“救火式”规范制定。同时,还应当注重对相关执业人士的培训,并加强注册会计师等中介行业建设,增进准则实施的效果。 
 
  第四,加大处罚力度。信息监管应当有助于某些社会目标的达成。例如,目前我国对于内幕交易的监管相当薄弱,处罚力度远远不够,这在一定程度上破坏了市场秩序,打击了投资者信心。又如,企业通过散布虚假信息向市场发布错误信号,根据信号理论,这将改变市场资源的分配,降低市场效率。因此,对此类严重违规的行为,监管部门应加强处罚力度,并加重涉案个人的责任。同时,应当尽快完善我国的民事赔偿制度,有效保护投资者。 
 
  第五,注重国际借鉴和协调。相比发达国家,我国的信息监管刚刚起步,国外上百年的经验有很多值得我们借鉴的地方。同时,国际资本市场正不断整合,跨国信息需求也日益加剧。这要求我们在制定相关信息监管规范时具有前瞻性,为将来国际间的信息可比性莫定基础,减少未来的协调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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